云南生物質鍋爐燃燒廢氣問題的咨詢 根據《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》(生態環境部 公告2021年第24號)中“4430工業鍋爐(熱力供應)行業系數手冊”中的生物質鍋爐的排污系數,污染物指標只包括工業廢氣量、二氧化硫、顆粒物、氮氧化物4項指標,無揮發性有機物的相關產污系數。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》(HJ820-2017)里面也沒有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和控制內容。但是環保報告技術審查會上,有專家提出應該計算生物質鍋爐煙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產排量,揮發性有機物的源強核算參考二污普填報助手app中的熱力生產和供應(4430)生物質燃料揮發性有機物的產污系數0.0085kg/t-原料。 但是,生物質鍋爐排放的顆粒物、SO2、NOx參照執行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3271-2014)中新建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;排放標準中沒有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標準。 請問,環評報告是否應該計算生物質鍋爐煙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產排量?如果要計算,生物質鍋爐煙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應該執行什么排放標準?
從云南環保廳了解到,根據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》(HJ2.1-2016),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由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具體規定。《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鍋爐》(HJ 991-2018)中,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確定應包含GB 13271等國家及地方排放標準中包括的主要污染物。對生產過程可能產生但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,可依據環境質量標準、其他行業標準、其他國家排放標準、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質量改善需求,根據原輔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產工藝情況進行分析確定。按照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》(HJ953-2018)中“鍋爐排污單位污染物項目依據GB13271和GB16297確定,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標準要求的,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嚴確定”。